长辈动红包 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案例背景:
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紫琴的婆婆给孙女孙子分别包了一个大红包,一共是56万元,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出了孩子的压岁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
法律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压岁钱是别人给的,这应当属于孩子获得的“赠与”,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也就是说,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红包?
随着红包金额的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地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通常做法是由家长代替孩子保管。有人认为,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而且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有的家长索性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无可厚非。那孩子的红包,家长能不能花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压岁钱,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压岁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