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厂倒闭,老公欠下的债,老婆跑得掉吗?
案例回放:
王赫:法官,我要和我老婆张怡离婚。
法官:来来来,说出你们的故事。
王赫:好的,法官,我这就捋捋。1993年,我们登记结婚;2007年,我们开始分居;2016年,借款100万元开厂买车;2017年,起诉离婚。
法官:张怡,王赫所说是否属实?
张怡:属实,法官。同意离婚
王赫:子女,我付抚养费!债务,我们一起还!钱是在2016年借的,当时我们虽然分居,但尚未离婚。既然没有离婚,这笔100万元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应由我们共同承担。
张怡:不同意!
法官:看来,只剩下债务问题谈不拢了。张怡,说说你的意见吧。
张怡:法官,他借的那100万元,根本没经过我同意。我是一分钱没见着,一点光没沾上。据他所说,一部分钱他用来投资砖厂,可是他没给我过收益。一部分钱他买了个车,那个车,我一次都没见过。后来,他拿那辆车抵债去了。他找张三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也没在借条上签字。现在要离婚了,凭什么让我背他那100万元的锅?不信,你问问张三。
法官:张三,王赫找你借钱时,他老婆是否知道,有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张三:法官,他老婆没有签字。但王赫借钱时并没有离婚,他们应当一起偿还这100万。
法官:案情我已经搞清楚了,你们等待判决吧。
判决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赫与被告张怡离婚;
二、一子一女均由被告张怡抚养,原告王赫支付两个子女
的子女抚养费各400元,直至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王赫的其余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赫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将100万元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挖挖”
夫妻共同债务 的“底细”了。
法律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案例中债务发生的时间虽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赫与张怡已实际分居多年。其次,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即该笔债务并非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再次,虽然王赫称其用该笔债务购买了小车一辆,但该辆小车并非用于王赫与张怡的家庭日常出行使用。最后,虽然王赫称该笔债务还用于投资砖厂,但该砖厂的收益,王赫与张怡的共同家庭并未能实际共享。综上,案涉100万元债务不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赫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稿件来源: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