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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承诺期限
即办
针对用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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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1-86229148
监督电话
0791-87838508
办理地点
南昌市东湖区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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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之法律援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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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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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抚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财产继承中有关产权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十)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案件;

(十一)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农民工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产生经济损失的;

(十三)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管理处或区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

(四)军人军属、军人遗属;

(五)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九)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十)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十一)流浪乞讨人员;

 (十二)正在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代理、调解代理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援助、司法鉴定援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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